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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暑期实践】“两京”历史古迹的保护与开发情况及对历史文化产业发展的建议(下)

      作者: 日期:2013-10-21浏览:

      五、国外文物保护情况与经验

      (一)英国故居保护情况总结

      英国作为文化遗产大国,已列入保护名录的古代遗址有近3万处,其中名人遗产建筑近50万幢。而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的志愿者更是多达40万人。所以综观而言,英国对于名人故居故地的保护意识和保护措施相对完善,而这也与他们成熟的保护体系不无关系,下面分为三点来说明:

      1、借助民间与市场的力量保护文化故居遗产。英国在地方政府设有顾问委员会,帮助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方面提供技术咨询。同时,英国民间还存在大量百姓团体协会。它们的作用一是负责文化遗产维护,二是负责有关文化遗产的咨询工作。

      2、强调法律与规章的可操作性。自1882年开始,英国人就根据《古代遗址保护法》,在政法内部专门设立了“古迹巡防员办公室”,这也是英国社会以政府名义设立的第一个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从1970年之后,英国开始系统性地设立体系完备的法制法规来进行故居遗产保护工作。如:

      § 1979年,英国政府颁布《古代遗址与考古地域法》;

      § 1983年,英国司法当局颁布《国家遗产法案》;

      自1997年7月,英国政府成立文化、媒体与体育部以负责对本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其中专门划出艺术图书馆部作为故居保护工作开展的职属部门。

      3、通过城乡规划对历史建筑实施整体保护。英国政府自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逐步重视城乡规划对于历史建筑的影响作用,所以英国司法当局自1987年以来,相继出台颁布《规划(指定建筑与保护区)法》;《规划政策指南:考古与规划》;《规划政策指南:规划与历史环境》等一系列政策对名人名居进行政策性保护。

      对于名人故居保护问题,在有些方面英国已经给出了比较完美的答卷,但有些仍不尽如人意。但英国的保护实践工作依旧给了我们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措施,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二)法国故居保护情况总结

      法国对于名人故居的保护工作相当重视。至今,法国已拥有超过900个名人故居。法国早在1887年就颁布法律,保护具有历史价值的纪念性建筑,后又出台多部补充法规。1990年,法国文化部对全国范围内的名人故居展开调查,并对故居的保护与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意见、建议。

      除去立法,法国还设立了专门的机构,从1913年起对名人故居在内的纪念性建筑进行分类管理、登记造册。在故居原貌的保存上,为确保古建筑修缮“修旧如旧”,名人故居的看护和维修都由专业建筑师承担,甚至建筑四周500米范围内都不得乱拆乱建。在名人故居保护的经费方面,法国每年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都有上亿欧元预算,政府还利用税收杠杆,为出资保护纪念性建筑物的基金会、企业和个人,进行税收减免或简化手续等优惠措施。

      在法国,名人故居的管理者包含:国家、地方政府、协会与房屋所有人。有48%的故居由地方政府管理,14%由协会管理,12%由房屋所有人管理,6%则由国家管理。还有一些故居由多方联合管理。如伏尔泰故居由伏尔泰协会、故居房屋所有人联合管理。弗朗索瓦·莫里亚克故居则是由地方政府管理。

      1996年,法国文化部对名人故居进行了第二次大调查,以“对文学家故居使命的思考和建议”为题,进一步分析文学家故居保护和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提出建立全国性协会以推广、发展文学家故居。该建议在1997年得到落实。当年,法国成立了国家文学家故居与文学遗产协会,联合各故居管理者探索发展道路。2012年,法国文化部和该协会联合推出了第三份文学家故居调查报告,为名人故居的专业化保护与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

      据了解,该协会的职能是定期收集和传播文学家故居的有趣信息,了解和研究各地文学家故居的现状、作品展示情况等。此外,协会还举行大型活动和培训,为文学家故居的管理负责人提供交流与合作的机会。


      (三)意大利故居保护情况说明

      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意大利境内共有包括三万座古建筑,十万座古教堂(其中三万座具有很高的文物价值),1500 个古修道院等在内的大量名人故居故地。那么意大利人对此是如何进行保护的呢,可分为以下四方面:

      1、在法律上,意大利在立法、执法方面都十分有特色。在《意大利宪法》第9条中规定,“意大利共和国负责对国家的艺术、历史遗产和景点进行保护。”而在文物保护方面,意大利的法律规定更是严格而详尽。如此严密法律规定也确保了故居遗产不会被人为干扰和破坏。

      2、在政策上,意大利政府坚持向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倾斜。1975 年,意大利政府正式组建文化遗产部,负责意大利的文物保护工作。国内各地重要的名人文物和建筑、博物馆藏品等,统由文化遗产部直接管理。

      3、在财政上,意大利政府每年都要编列约20 亿欧元的财政预算作为文物保护的经费开支。同时,政府还鼓励私人性质的基金会接管文物古迹,基金会通过筹集资金,对文物古迹进行了保护和开发,使得文化产业步入良性循环,也大大减轻了文物保护所面临的经济和社会压力。

      4、在保护思想上,意大利秉承了古希腊罗马时期和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一贯的哲学思想,对其自身的环境进行改造,直到今天,这种思想仍对意大利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不可替代的影响。例如,对故居故物的修复工作,要从科学、哲学、美学、历史学的角度去考虑,而不是草率的“整旧如新”。

      意大利政府对名人故居文化遗产采取的由公共管理部门负责保护古迹,私人和企业来经营和利用,以便在保护好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作用的保护体系已经在意大利运转起来,并且取得了极佳的效果。甚至还带动了国内的旅游经济发展。

      所以对中国而言,“意大利模式”虽不能照搬,但其保护思想和认真执行的态度是值得学习借鉴的。因此在结合我国的经济与社会状况的基础上,制定措施法则,无疑对名人故居文化遗产的可持续性保护是十分有利的。


      (四)日本故居保护情况说明

      日本保护名所旧迹,即包括名人故居在内的文化遗产的法制建设水平是世界领先的,其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始于19 世纪的明治初年。1950 年开始实施《文化财保护法》,将无形文化财列入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1975 年日本颁布了新版《文化财保护法》,将纪念物及传统建筑群落列人了国家指定的文化财中,其中明确规定纪念物中有城堡遗址、老宅等,这就包括了名所旧迹。可见,日本保护名所旧迹的法律法规建设时间是较早的,也是比较完善的。“文化财”意为文化的财富,是“文化遗产”在日语中的对应转译,但日文“文化财”比中文“文化遗产”所涵盖范围更加宽泛。对“文化财”概念的确立是一个认识不断更新的动态发展过程。起始时,“文化财”的概念涵盖范围较小,经六次修订,到2004 年时,《文化财保护法》对文化财的界定,包括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文化景观、传统建筑群六大类。此外,埋藏在地下的文化财、文化财的保存和修理所必需的传统技术和技能也是《文化财保护法》保护对象。

      日本名人故居(名所旧迹)的管理机构是多层次的,分为国家级管理、地方管理和社会管理。国家级管理的名所旧迹由国家文化厅办理证件、挂牌,列为国家级的“登录有形文化财”。登录制度就是将文化遗产进行注册和登记,以此来认定其资格,确定历史文化价值,然后用一定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并通过媒介公布于众,进行大量的舆论宣传,来提高民众的保护意识。登录制度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种有效方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采用的也是 登录制度。其管理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国家管理,或者在某一段时间里由国家理,其后归属地方或者社会管理,坐落在日本京都府的二条城即属于这种情况;另外一种是不由国家直接管理,由其他层次的机构管理,可以是政府管理,也可以是法人单位管理。地方管理的名所旧迹可分为国家指定文化财、县指定文化财和市町(即市、镇)指定文化财只种。社会管理方面,在日本有一些协会可以管理名所旧迹,如日本全国城郭管理者协议会;也可以由社会法人团体(学校等)来管理,居住在奈良市的日本著名作家、被誉为“小说之神”的志贺直哉的故居就是由奈良文化女子短期大学进行管理的。

      日本名所旧迹保护的资金来源是多样化的,其中公共关系赞助就是一项重要的来源,日本取的办法是对赞助者给以合理的回报,给以一定的名义。大阪城是日本战国时代终结者丰臣秀吉1537一1598)于1583 年开始兴建的,后来又成为日本德川幕府统治者德川家康(1542一1616 ) 的故居。其照明灯光就是由日本企业关西电力赞助的,们将企业名称详细展示出来,为企业塑造形象。就相当于企业赞助者所作的公益广告,既解决了名所旧迹的保护资金问题,也对企业有利。

      日本名人故居的保护注重原真性,修饰上也保持原来的格局。供游人参观的日本名人故居,收取少量的门票费用,在故居内非常详细地介绍主人的生平和著作年表,摆放着大量照片,为游客提供纪念册销售、免费加盖纪念章的服务,还有摄影场、连锁餐饮店、书店、纪念品商店、现场演出、免费存放物品等设施。一般设有自动售票机、大屏幕投影设备等现代技术服务设施。同时,很重视游人的安全,保卫、保护制度和设施都很完善,不仅有一般的工作人员在管理,有的还有日本警视厅的警察在路口和园内站岗守护。

      日本采用多种渠道对名所旧迹进行宣传,“多种渠道一个声音”,体现了日本重视名所旧迹的文化价值。主要的宣传渠道有:第一,地图:包括传统纸介质地图、互联网络上的电子地图、GPS 车载导航和手持导航传递的电子地图等。这些地图上面很明显地标出了日本的名所旧迹,而且指出了前往参观的路线。第二,路牌:日本的名所旧迹路牌有多种形式,有专门立的,也有利用原有墙壁进行设计的,路牌的材料有石质、木质等各种材料。同一块路牌上有不同朝向的展示文字,在同一个地点展示几块不同方向的路牌,容易辐射到各个方向。第三,雕塑:伫立在街头的雕塑是宣传指引系统的常用形式,在雕塑上有名人故居(名所旧迹)的全面介绍,有日文说明、英文说明,还有周边环境地图,标明故居所在街道等。如横滨街头就设立了一个指向日本新闻创始人故居和新闻诞生地的雕塑。第四,网络宣传:日本的大部分名人故居(名所旧迹)都已经登录上网,而且介绍得非常全面,有该名人介绍及其居住的时间、居住历史、去往路线、开放时间、门票等。第五,宣传页:日本还专门印刷一些宣传页,对名人故居(名所旧迹)进行宣传,如单页彩色宣传页、单页单色英文宣传页、彩色折页宣传页等,形式多样,单页的宣传页在背面也有其他方式、其他文字的介绍,如志贺直哉居所就备有多种宣传页。日本还在一处名所旧迹门票的背面介绍其他的名所旧迹,以此达到宣传其他名所旧迹的目的。


      (五)外国名人故居保护情况总结

      1、法律体系成熟完备

      比较各国文物故居保护情况可知,意大利将文物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国策写入宪法,规定意大利共和国负责对国家的艺术、历史遗产和景点进行保护。此外还制定了一系列文化遗产保护法令,建立了若干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而英国更是在1932年就制定了对保护古建筑作出具体规定的《城乡规划法》(经数次修改,现为1990年版);为指导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实施规划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对古文化遗存的保护,1994年还发布了《规划政策指引》加以补充。

      2.体制机构合理健全

      德国强调保护文化遗产是中央政府的职责,在管理体制上实行中央政府垂直管理制度。中央设立国家文化遗产部(内设有10个司局),代表中央政府任命遗产部代表派驻各地,履行中央政府相关法令,负责所在地区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地方政府设立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但职责只是负责本地文化遗产的宣传与推广。意大利还成立了世界上唯一由国防部和文化遗产部共同管辖的文物宪兵部队,专门用来打击各种文物犯罪活动。英国政府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文化、媒体与体育部。该部下属8个顾问委员会为政府提供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咨询。日本地方政府主要是在中央政府的监督下,由地方官员和有关规划单位担负核准开发规划、审批文物维修经费事宜。

      3.保护理念和技术先进

      理念先进首先体现在“保护”上,文化遗产以保护为主,经济建设、城市发展均服从于文化遗产保护,强调在保护的前提下发挥文化遗产的精神文化与教育功能,同时促进当地旅游经济的发展。而在在保护方法和技术方面,日本和德国具有长期文化遗产保护经验,积累了高水准的保护技术和方法;同时,在文化遗产的维修保护上坚持可识别性和可逆性原则,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实施维修工程。

      4.注重教育形式和效果

      文化遗产的一项主要功能是教育。在大英博物馆和V&A博物馆,我们看到有很多中小学生参观学习,有的学校甚至将课堂搬到博物馆里,引导学生临摹美术作品、现场制作陶器、刺绣等等,激发青少年对文化文物的兴趣,提高学生对文化故居的保护意识和对所在城市的历史文化认同感,更为重要的是培养学生建立一种客观科学的思维方式;他们还组织社区的老年人回顾当地的历史旧貌和风俗传统并整理出文字,既可发挥老年人群在文化历史传承中的作用,又可帮助他们驱除对现代社会发展的陌生感和孤独感。

      5.重视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

      做好基础研究是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重要前提,人才队伍是做好研究工作的关键。如是诞生近代考古学的国家,考古研究水平居于世界前列,得益于拥有大量的专业人才队伍,日本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领先各国、经验丰富,其重要的原因就是该国文物保护中心已近60年历史,培养了大量各种文物保护人才,堪称文物保护人才的摇篮。

      6.广开资金筹措渠道

      意大利虽然每年编列约20亿欧元的财政预算作为文物保护经费,但仍存在巨大的资金缺口。为此,意大利政府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将每年博彩业收入中的8‰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政府鼓励私人企业投资文化遗产事业,规定企业投入文化资源产业的资金可以抵税;政府还开设“文化遗产和可持续旅游交易所”,吸引私人企业投资赞助,并鼓励私人性质的基金会接管文物古迹。英国约克郡考古信托组织是约克郡从事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的机构,该组织的一部分文物保护经费靠发行文化遗产彩票来获得;同时还通过企业赞助和民间捐赠的方式来筹措资金。秘鲁的库斯科省,对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一方面是国家拨款,还有一条渠道是对所有通往库斯科的国际航班,每人加收15美元,其中的25%作为库斯科省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项基金;马丘比丘还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争取到一定的经费支持。

      六、外国名人故居保护经验的学习借鉴与思考

      结合对比国外诸国和中国的名人故居保护现状,我小组提出以下六条建议:

      1.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

      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是保护和传承人类文明成果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国际声望、放大区域影响力最便捷、最有效的抓手之一。想要进一步提高中国文化强国的地位,就应当突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优先地位,既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毫不动摇,同时对文化遗产保护也要毫不动摇。各级政府领导应把文化遗产视为一个地区与城市的骄傲和象征,作为重要战略资源来发掘和利用,积极引导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社会生活,并植根于民众的血液,为地方经济和城市的加快发展与兴盛添加动力。

      2.硬化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系

      目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条块分割、职能重叠、纵向分离等弊端,文化遗产保护责任难以落实。各级文物行政管理机构为文物局和文物管理所,或为事业性质或为行政单位,在财政编制上形成有的全额拨款、有的差额拨款,难以有序管理。同时,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属地管理,人事和财务全在地方,地方文物部门很难按程序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特别是当重要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受到破坏时,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往往因受到各种因素干扰,难以理直气壮地依法办事。因此,建议统一确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机构性质,进一步整合文物保护管理行政职能,积极探索实行省内垂直管理,确立文物保护部门的法律地位。

      3.拓宽创新投入机制

      我国目前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基本是政府投入,还没有建立多方参与共同投入的机制。由于投入机制不健全,政策不完善,加之国家财政投入不足,使文人故居遗产保护和利用的可持续发展大打折扣。借鉴三个国家的经验,建议在以下四方面拓宽并创新投入政策和机制:一是加大国家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参照设立科技专项资金的办法,在各级财政中按年度地区生产总值的一定比例设立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二是积极引导和吸收社会、私人资金参与文化遗产保护,财政、税收和文物等部门共同制定具体办法,对提供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企业给予税收上的优惠,给相关企业以冠名权,对在文化遗产旅游地旅游、经商的个人和企业征收一定的文化遗产资源税,建立基金会和信托组织。三是探索发行文化遗产彩票,或在公益彩票收益中确定一定比例,为文化遗产保护募集资金。四是向相关国家、国际组织和基金会申请项目援助和政府间长期优惠贷款。

      4.更新保护和发展理念

      目前我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多停留在单体建筑和单个遗址的保护,特别是城市建设高速推进,城市的历史建筑、文化街区几乎所剩无几,很多历史文化名城拆得只剩下名字了,更难以形成“城市历史中心”。对此,各级政府一定要有强烈的忧患意识,要制定更加严格的措施,保证历史地段与建筑的完整性,强调对其历史环境的整体保护,在追求经济发展速度效益的同时要更加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承受能力。

      5.建设高水平的科研技术队伍

      文人故居遗产保护需要基础研究和理论指导,更需要人才。我国这方面的人才较为缺乏,就湖南而言,目前在县一级文物管理部门,受过正规高等教育的博物馆、考古、文物保护专业人才寥寥无几,有的单位连续十几年没有招收专业技术人员,严重制约了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为此,应大力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的建设,在人员引进和编制上向专业技术人员倾斜,同时强化业务学习和培训,迅速提高在职职工的业务水平。

      6.扩大交流力度和公众教育效应

      文人故居遗产保护不能关起门来自己做,一定要学习国内外先进理念、技术与方法。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办法,定期派员赴国外学习,同时以重要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为平台,邀请国际著名遗产保护组织来湖南省作传授指导或开展合作,借鉴国内其他地区文物保护和利用的先进理念与经验。在公众教育方面,要重视和利用文化遗产的特殊教育功能,利用博物馆、历史建筑、普及性读物和公共传媒,大力开展文化遗产的传播与公众教育,尤其要从制度层面让文化遗产领域成为广大中小学生的必进课堂、必学知识,努力培养公众文物保护意识和对传统文化的认同感和自豪感,并从娃娃抓起。


      七、结语

      经过了对两地十多天的实地考察与近两个月的资料查询,我们对以南北两京为代表的我国近现代名人故居保护与开发状况有了全新的认识。这之中有喜有悲,有感叹也有遗憾。喜的是发现在我们生活的城市中竟然隐藏着这么多精美绝伦。别具特色又饱含深厚历史意蕴的名人故居,悲的则是他们之中的大多数还未来得及被人们发现和保护就已经消逝在城市改造的大潮中,或者虽未消失,但早已不复往昔荣光,之声一堆残砖乱挖,衰草危梁。惊叹的是这些名人故居跨越百余年的历史喧嚣,向世人展现出历史与艺术的美,遗憾的是由于城市的改造和不合理的开发,这种美已经逐渐黯淡甚至消失。我们不禁要问,在城市改造的大潮中,名人故居到底要不要保护?城市究竟能否为近现代名人故居留下一片栖身之所,而我们保护近现代名人故居又意义何在呢?

      作为一个时代的印记与一段历史的忠实反应,近现代建筑的保护是一座城市留存历史记忆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由于城市改造的需要,一些近代建筑不得不面临拆除的结局。而近现代名人故居由于兼具近现代建筑与历史名人两个特点,也就成为了城市历史保护的重要途径,名人故居的保护,绝不仅仅只是一座建筑的留存,同时也意味着一座城市历史片段的留存,毕竟在当今社会,完全保存近现代建筑是完全不可能的,而名人故居的保护则为人们留下一段印记提供了宝贵的契机。一座城市应该也能够为名人故居提供一块庇护场所,让城市的记忆得以存留,让城市的精神能够延续。

      而名人故居究竟要保护什么?目前国内多数城市在名人故居保护方面仅重视建筑自身的保护,而忽视了建筑背后蕴含的历史意义和名人信息的维护,导致很多建筑到最后仅是一座空楼,与其他的历史建筑无异。然而事实上,近现代名人故居的保护绝不仅是一座建筑,它更代表着一个在历史上留有重要印记的人留下的一段生活符号,也承载了一段历史事件的发生与终结。由于近现代名人故居的双重性,使得它们更具保护的意义和价值,也更能引发人们的共鸣。也只有实现建筑本体和历史意义的双重存留,才算是真正实现了名人故居的有效保护与开发。

      歌德曾说,建筑是凝固了的音乐,一座建筑承载着一座城市的历史和记忆,承载的一个人的生活痕迹、苦乐悲欣。而名人故居则是将这种个体的感受放大为整个历史的痕迹,通过玩赏、品读名人故居,我们能更好地了解一个时代人们生活的状态和社会风貌,更可以将曾经的光荣与失落流传后世,让人们铭记历史。最重要的则是通过名人故居的存留,使一座城市的历史有机会串联成一体,使城市的历史乐章更加完整。但仅凭我们几个人短短几天的考察并不能真正阻止这些凝固乐章的消亡,甚至说我们调查最终的结果与起初的设想也不完全一致。但我们仍希望能够通过这些调查与研究探寻古迹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点,希望通过我们的力量能够使这些凝固的记忆得以存留,希望这凝固的乐章永远不要消失。


      附录一:

      参考文献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书籍

      《城默——北京名人故居的人文发现》 秦红岭主编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中国名人故居游学馆,南京卷:落潮金陵》 中国画报出版社

      参考文章:.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价体系研究报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城市发展研究院

      《保存城市的历史记忆——以南京颐和路公馆区历史风貌保护规划为例》 于丽凡、郑晓华

      《国外经验与北京名人故居的保护利用》

      《南京民国建筑》张群

      《抢救南京传统建筑》张燕

      《南京近现代美术家故居保护与开发利用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冯涛

      《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过去与未来》

      《北京“梁启超故居”被摘牌,官方称其根本没住过》

      《国外经验与北京名人故居的保护与利用》 张宝秀 程志芬

      网络信息:

      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http://www.njwgx.gov.cn/

      北京旧城改造每疏散1万人需安置费超15亿元。

      http://city.ifeng.com/cskx/20130708/382085.shtml

      揭秘南京民国名人故居现状

      http://jiangsu.sina.com.cn/travel/message/2013-06-19/081059929.html

      民国洋房有钱难求 未入文保老房子处境艰难

      http://www.js.xinhuanet.com/zhuanlan/2006-07/24/content_7596427.htm

      南京建筑之我见

      http://wenku.baidu.com/view/6bd7be2a4b73f242336c5fa9.html

      珍视历史的馈赠:名人故居不只是一座房子

      http://news.xinhuanet.com/yzyd/culture/20130328/c_115189787.htm

      民国公馆区真要“变味”了?

      http://paper.people.com.cn/jnsb/html/2010-08/13/content_594842.htm

      梁启超北京故居变大杂院 多处名人故居境地尴尬

      http://house.ifeng.com/industry/design/detail_2013_08/19/28775561_0.shtml


      附录二:部分考察记录

      暑期实践项目调查记录(1

      时间:7月10日

      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什锦花园胡同19号 戴笠故居

      调查人: 刘博睿

      建筑历史: 始建于清末,据称原为马辉堂家花园,后为吴佩孚公馆之一部,再后由戴笠居住。现为中直机关家属宿舍。北京市东城区文物保护单位。

      负责单位:中直机关

      开发方式:家属宿舍

      建筑现状:三进四合院,规制较大,大多为就有材料,原有风貌基本保存。门前八字墙和广亮大门已经过修缮,门梁上有苏式彩画,形制优美但不知原样是否如此。抱鼓石为旧有。据称院内保存基本完好。

      访谈:对住户进行采访,住户称,此宅原为马辉堂花园,后为戴笠居住,现为中直机关家属院。内有数户居民,为60年代搬入。院内保存完好。此前对大门进行过修缮,但院内一切修缮均为住户负责。尽管已经被列为文保单位,但相关部门从未对建筑进行过维护和保养,也没有经费支持。各部门均称没有经费。同时,此宅对面的18号,亦为此建筑之一部。现修缮完好。据称为鲁能集团所购,为单位接待使用。


      暑期实践项目调查记录(2

      时间:6月29日

      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后圆恩寺胡同13号 茅盾故居

      调查人: 林光耀 林韬 刘博睿

      建筑历史: 原为清代官员宅邸,后收归国有。1974至1981年茅盾先生居住于此。先生去世后为茅盾故居纪念馆。现为北京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负责单位:文化部

      开发方式:纪念馆,对外开放,免费,实物与原样展示。

      建筑现状:建筑总体保存完好。一进半四合院建筑。分别为纪念馆展馆和工作区。东西厢房为茅盾生平展,耳房为办公区另有一间为茅盾书库、一间为茅盾研究会办公场地。正房为茅盾遗物展示。后院开放,但茅盾起居室未公开展示。建筑材料多为新物,砖石较老但因院落本身较朴素且修缮较早故难以辨别是否为旧有材料。地砖全为新物。建筑前院空地处有工作人员种植花草果菜。后院则堆放大量工作和生活废物,亦有一处晾衣绳在晒衣服。

      访谈:对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当事人称,多数故居纪念馆都是“蒙事的”,极少有真东西,仅是为了南锣鼓巷地区的文化旅游而开发的。茅盾纪念馆内基本没有太多旧物,旧有格局已部分破坏。特别指出蒋介石行辕基本是假的。对于场馆管理,据称现在纪念馆工作人员为5-6人(三位馆长、两位保安、加上他本人)年均费用100余万元,完全足够支撑纪念馆运营费用。另有其他开支,不便透露。


      暑期实践项目调查记录(3

      时间:7月14日

      地点:南京颐和路民国时期公馆风貌区

      调查人: 吉京、王可依、林光耀、林韬、刘博睿

      区域概况:颐和路民国时期公馆风貌区位于南京市鼓楼区,规划面积约69万平方米。东依宁海路、江苏路,西接西康路,南起北京西路北至宁夏路。该地区原为 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首都计划》规划的高级住宅区,区内主要为高级官员住宅及各国驻华使领馆。区内建筑兴建于20世纪30年代。抗日战争胜利后又进行维修或重建。原有建筑287座(组),现存225座(组)。2007年南京市政府将这一区域进行整体保护。

      主要考察对象:阎锡山公馆、汪精卫公馆

      负责单位:除江苏路东段外,多数建筑为南京军区或江苏省政府管理。

      开发方式:部分作为地方政府办公用房,另一部分为部队住房。

      建筑现状:原有建筑287处,现存225处。全部为20世纪30至40年代修建。建筑风格为西式或半西式独立住宅。由于始终有比较统一的规划和管理,该地区建筑整体保存情况较好。总体保持了民国时期的格局。多数建筑在外观上基本保留了原有风貌。但由于是部队或政府机构用房而非专门保护建筑,绝大多数建筑都进行过改造或改建(如汪精卫公馆、阎锡山公馆等),即使未进行大幅度改建的建筑在维修中也对建筑原貌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变。同时,该片建筑中与原所有者相关的历史信息也存留极少。此外江苏路上的建筑,包括薛岳、陈布雷、张笃伦等人的故居均被改造甚至改建。部分建筑已失去原有特色和风貌。

      访谈:未进行访谈。